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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经济与贸易学院实训室安全 管理办法(试行)的通知
作者:管理员 发布时间:2022-04-12 09:19 浏览次数:237

关于印发经济与贸易学院实训室安全

管理办法(试行)的通知


第一章

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实训室安全管理,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,维护教学、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,创建平安校园,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及学院实训室安全工作实际,特制订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“实训室”是指全院范围内开展教学、科研的实验场所。

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

第三条 学院实训室安全工作坚持“安全第一、预防为主”的方针,贯彻“谁主管、谁负责”,“谁使用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建立管理体制。

第四条 学院的主要领导对全院安全工作负总责。

第五条 学院设置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,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经贸学院综合办公室,负责学院实训室安全的有关工作。

第六条 学院负责人是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,对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。

第七条 学院负责实训室安全建设、运行和管理工作。主要职责是:

(一)制订符合学科特点的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、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。

(二)开展学院各类人员的实训室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。

(三)组织落实实训室安全检查、安全隐患整改、实训室安全事故的处置等工作。

第八条 实训室工作人员主要职责

(一)严格遵守国家及海南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,掌握正确的实训及仪器设备操作方法。

(二)了解实训室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方法和布局。在进行实训操作时,做好个人防护。

(三)每次实训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。每日离开实训室时,应确认实训室电和仪器设备等的安全。

(四)定期整理整顿实训室环境,保持实训室的整洁有序。

第三章 实训室安全管理

第九条 实训室安全培训和准入制度

(一)实行全员覆盖的实训室安全培训制度。

(二)根据学科特点,落实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。

(三)对新进人员进行实训室安全风险防范措施、个人防护注意事项、实训室安全与卫生责任制度等培训。

第十条 实训室安全基本要求

(一)根据实训特点配备消防器材,在明显的位置张贴有“安全疏散示意图”。

(二)实训室门上应张贴有“安全信息牌”,信息包括责任人、联系电话等。

(三)制订安全管理制度,张贴或悬挂在实训室醒目位置,并严格执行。

(四)建立卫生值日制度,保持实训室清洁整齐,不在实训室或公共通道堆放杂物,保持消防通道畅通。

(五)实训结束或离开实训室前,必须确保仪器设备、电、门窗等关闭后才可离开。

(六)实训室钥匙必须妥善保管,不得转借,不准私配。实训室发生调整时应立即交回各单位,若有遗失必须及时报告单位。

第十一条 实训室基本环境安全管理

(一)实训室仪器设备和设施等用电,应按照相应国家标准、技术规范与安装要求接入、使用和维护。

(二)实训室建设与运行中应满足相应消防规范要求,不得擅自破坏、改动、妨碍消防设施,不得阻碍消防措施实施。

(三)实训室内电和设备的使用应保证安全,不得擅自改装与拆修配电箱、电源插座等基础设施,应让具备专业资质或能力的部门或人员实施,并验收确认后使用。

(四)实训室电的开关和相关仪器设备设施等,应规范使用与操作、随时观察,平时应经常检查、定期监测、及时保养或更换,使用后应及时妥善关闭,切断开关。

(五)实训室内电力使用中应确保规范安全,接地良好,并采取静电防护措施。严禁把多个大功率电器接在同一个移动插座上,严禁将多个移动插座串联。

(六)发生人体触电时,应立即切断危险源,及时报告与组织人员疏散,根据应急预案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。

(七)严格管理空气调节设备、计算机等电器的使用,非实训需要的生活电器不得擅自带进实训室。实训仪器设备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,因特殊情况确需连续运行的仪器设备,应采取规范、可靠的安全保护方案或值守措施。

第十二条  仪器设备安全管理

(一)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、维修保养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,关键的操作步骤和安全事项应在室内醒目张贴。

(二)应定期进行仪器设备的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,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,重大隐患应向实训室负责人报告,并做好防范措施。

(三)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组织修复,并做好维修记录。大型、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有专人管理,定期进行校验、校准和维护保养,并按要求做好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。

(四)对于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。

第十三条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制度

(一)定期开展实训室安全巡查,每年不少于4次。

(二)建立实训室安全检查制度,每学期组织不少于4次(重大节假日前、寒暑假放假前、汛期前)的实训室安全检查活动,全面掌握实训室安全风险点。

(三)实训室应落实日常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,每月至少进行1次全面的安全自查。

(四)实训室对在安全自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,对短时间内无法整改的安全隐患,须及时上报,并采取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安全,否则应停止实训。

(五)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,并按要求的时间反馈整改结果,学院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。

(六)对于确因空间原因或事业发展所限造成的、需要学院整体规划才能彻底解决的安全隐患,学院应建立安全隐患台账,时刻防范,直到解决为止。

(七)各级各类实训室安全检查结果、安全隐患台账、隐患整改及督查整改情况应存档备查。

第十四条  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

(一)实训室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开展相应处置工作,并报告保卫处和教务处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事故,应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职能部门开展调查工作,及时、准确找到事故原因。

(二)出现以下情况时,学校视情节严重程度,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、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降级、撤职、留用察看、开除等处分;如造成损失的,责令赔偿;对导致重大安全事故、造成严重后果的,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;构成违法的,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
1.不遵守国家、地方、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者。

2.故意隐瞒实训室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者。

3.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国家、地方和学院有关规定,冒险作业者。

4.由于玩忽职守、失职渎职、管理不到位或不重视等人为因素导致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、并因此酿成实训室安全事故,给学院、个人造成声誉或利益上的重大损失、甚至人员伤亡的。

5.对实训室安全事故,要坚决做到“四个不放过”: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、事故责任未得到处理不放过、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、教训未吸取不放过。

第四章 附 则

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经济与贸易学院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第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,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津法规执行。


三亚理工职业学院经济与贸易学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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